最後修正:112年3月18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二條
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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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會定名為台灣脊椎外科醫學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 |
第 二 條 |
本會以聯絡國內外專家共同發揚脊椎外科之研究、教學及應用為宗旨。 |
第 三 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 |
第 四 條 |
本會得視會員人數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設各種委員會、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 |
第二章 任務 |
第 五 條 |
本會之任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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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提倡脊椎外科之研究與發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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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促進國內外脊椎外科醫學之學術交流、收集各種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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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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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、 |
審議有關脊椎外科醫學會之名詞及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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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、 |
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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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、 |
獎助脊椎外科傑出研究人才及舉辦其它有關事宜。 |
第三章 會員 |
第 六 條 |
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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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創始會員:資深之骨科專科醫師、對脊椎外科醫學之研究及教學有特殊貢獻,參加本會之發起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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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會員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第七條所列資格者,由會員二人介紹,附送有關証件或論文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得參加甄試其合格者為本會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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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相關會員:凡與本會相關之專科醫師及研究人員如贊同本會宗旨,擬積極參加本會活動,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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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、 |
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之教學、研究、發展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者,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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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、 |
贊助會員: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,經會員二人介紹,由理事會通過者,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 |
第 七 條 |
本會會員須有下列資格: 具有中華民國骨科專科醫師資格一年以上者,並於學會或雜誌上發表一篇以上脊椎相關論文者,經二位會員推薦。 |
第 八 條 |
凡有違及本會會章之各種會員,經本會理監事會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,如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。如因欠繳會費而停止其員權利者,則須補所有方可恢復其會員權利。若欠繳費總額超過當年常年會費五倍者,則僅需繳交當年常會費五倍之金額即可恢復其員權利。然被選舉則須於前一年度完成所有應繳交會費。 |
第 九 條 |
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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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創始會員及會員享有: 1.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 2.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。 3.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優待權利。 4.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5.其他應享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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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相關會員: 1.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 2.參加本會所舉各種事業之權利。 3.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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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其他會員享有: 1.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及各項學術討會之權利。 2.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。 |
第 十 條 |
本會各種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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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導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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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繳納會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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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 |
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|
第 十一 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其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 |
第 十二 條 |
本會設理事十七人、後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後補監事一人、由會員大會分別選舉組織理監事會。曾任本會理事長者,以前理事長名之並為本會當然理事,不受當屆應選理事名額之限制,除不具備被選舉權及選舉權外,履行義務及享有權利與其他理事同。 |
第 十三 條 |
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再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,負責本會一切業務,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代理人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負責監察業務及審查理事會年度預決算並向大會報告。 |
第 十四 條 |
理監事侯選人由理事會於大會前加倍以上提名參考。 |
第 十五 條 |
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 |
第 十六 條 |
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期亦為兩年,不得連任。 |
第 十七 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其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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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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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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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 |
第 十八 條 |
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業務之需要聘任之,但需由理監事會同意。 |
第 十九 條 |
本會理監事如因故出缺時,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 |
第 二十 條 |
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每六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,各種臨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。 |
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五章 經費 |
第二十二條 |
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來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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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 |
創始會員、相關會員、會員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壹萬元,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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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、 |
補助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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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、 |
自由捐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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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、 |
基金之利息。 |
第二十三條 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六章 附則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|
第二十五條 |
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定之,送請內政部備案。 |
第二十六條 |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送請內政部核準備案後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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