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脊椎外科醫學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專家共同發揚脊椎外科之研究、教學及應用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 四 條 本會得視會員人數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設各種委員會、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 
 
第二章 任務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。
  甲、 提倡脊椎外科之研究與發展。
  乙、 促進國內外脊椎外科醫學之學術交流、收集各種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。
  丙、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
  丁、 審議有關脊椎外科醫學會之名詞及標準。
  戊、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
  已、 獎助脊椎外科傑出研究人才及舉辦其它有關事宜。
 
 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  甲、 創始會員:資深之骨科專科醫師、對脊椎外科醫學之研究及教學有特殊貢獻,參加本會之發起者。
  乙、 會員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第七條所列資格者,由會員二人介紹,附送有關証件或論文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得參加甄試其合格者為本會會員。
  丙、 相關會員:凡與本會相關之專科醫師及研究人員如贊同本會宗旨,擬積極參加本會活動,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  丁、 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之教學、研究、發展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者,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  戊、 贊助會員: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,經會員二人介紹,由理事會通過者,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須有下列資格:
具有中華民國骨科專科醫師資格一年以上者,並於學會或雜誌上發表一篇以上脊椎相關論文者,經二位會員推薦。
第 八 條 凡有違及本會會章之各種會員,經本會理監事會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,如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。如因欠繳會費而停止其員權利者,則須補所有方可恢復其會員權利。若欠繳費總額超過當年常年會費五倍者,則僅需繳交當年常會費五倍之金額即可恢復其員權利。然被選舉則須於前一年度完成所有應繳交會費
第 九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:
  甲、 創始會員及會員享有:
1.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
2.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。
3.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優待權利。
4.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5.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  乙、 相關會員:
1.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項學術研討會之權利。
2.參加本會所舉各種事業之權利。
3.本會各種書刊訂閱之權利。
  丙、 其他會員享有:
1.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及各項學術討會之權利。
2.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。
第 十 條 本會各種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:
  甲、 導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
  乙、 繳納會費。
  丙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 
 
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
第  十一  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其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  十二  條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、後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後補監事一人、由會員大會分別選舉組織理監事會。曾任本會理事長者,以前理事長名之並為本會當然理事,不受當屆應選理事名額之限制,除不具備被選舉權及選舉權外,履行義務及享有權利與其他理事同。
第  十三  條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再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,負責本會一切業務,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,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代理人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負責監察業務及審查理事會年度預決算並向大會報告。
第  十四  條 理監事侯選人由理事會於大會前加倍以上提名參考。
第  十五  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  十六  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期亦為兩年,不得連任。
第  十七  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其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  甲、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  乙、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  丙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第  十八  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業務之需要聘任之,但需由理監事會同意。
第  十九  條 本會理監事如因故出缺時,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  二十  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每六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,各種臨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 
 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來源:
  甲、 創始會員、相關會員、會員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壹萬元,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  乙、 補助費。
  丙、 自由捐助。
  丁、 基金之利息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 
 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定之,送請內政部備案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送請內政部核準備案後施行。

下載(PDF檔):醫學會章程